1月4日,记者从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征收安置工作,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加快回迁安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市中心城区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金额、有效期等信息。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等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的实物安置。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其中,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确定。
《意见稿》提出,在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施行。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已启动征收拆迁、安置房未交付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房票安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细则。
《意见稿》中还提出了相关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奖励、税收优惠、购房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
对于房票的使用,《意见稿》中提出,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人可持房票在房源库中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房票持有人可以在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中跨区域购买房源库中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车库、配套储藏室等。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房屋,房票可拆分使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的,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中心城区房源库,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公布房源库内商品房信息。政府商定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和价格,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由区政府(管委会)或国有平台公司提供房源信息,明确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纳入房源库管理,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
如果对《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1月3日至1月19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16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政编码4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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