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7日电 因多期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兴源环境被责令改正、警告,并被罚200万元。
兴源环境7日公告称,2023年7月5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兴源环境公告截图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兴源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同时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证监局表示,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公司2016年及2017年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已全部离职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兴源环境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1月3日,深交所因此事向兴源环境下发关注函。关注函指出,根据规定,深交所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兴源环境2022年年报显示,孙颖,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MBA。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经理,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高级经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至汇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孙颖从兴源环境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72.7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兴源环境主营业务包括农业农村生态、环保装备及智慧环保、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板块。
业绩方面,兴源环境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收6.93亿元,同比下降2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3亿元,同上年同期相比,亏损进一步扩大。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1月5日收盘,兴源环境跌0.75%报2.66元,总市值41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