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宁科生物实控人收50万元罚单

时事新闻2023-11-16 00:07:42无忧百科

未及时披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宁科生物实控人收50万元罚单

一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因隐瞒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收到监管罚单。

11月15日晚间,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科生物”,600165)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虞建明立案。11月4日,虞建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2015年5月,虞建明通过控制的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辖区上市公司宁科生物2亿股,占该公司总股本29.2%,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发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司法事项的公告》。

因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虞建明,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他于2008年9月至2015年1月任广东德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能”)董事长。其中,上海中能为宁科生物的第一大股东。

对此,宁科生物在公告中表示,“本次立案进展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据宁科生物官网,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1998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5月,独家买断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月桂二酸生产工艺新技术,在宁夏石嘴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年产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及月桂二酸联合研发基地,进一步发掘下游产品高值化潜力。现阶段加大力度提升活性炭生产销售水平及月桂二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研发。

从公司股东结构来看,截至三季度末,宁科生物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1841位,其中前三大股东依次为:第一大股东为上海中能,持股比例为29.20%;第二大股东为冯量,持股比例为4.63%;第三大股东为冯美娟,持股比例为1.07%。


据宁科生物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宁科生物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6662.06万元,同比减少49.08%,净利润-8345万元,同比减少175%;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为1.69亿元,同比减少72.18%,净利-2.2亿元,同比减少928%。

截至11月15日,宁科生物的收盘价为3.69元/股,单日涨幅为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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