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3〕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1.161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615公顷(其中:耕地1.0955公顷、林地0.00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4公顷、建设用地0.005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3〕17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48号征地批复(详见附件1)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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