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5日电 15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财通证券”)及三名责任人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网站截图,下同
其中,《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财通证券在从事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控,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存在部分文件及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要求,财通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关于对李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李辰作为项目受托管理责任人、承做人,对财通证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辰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赵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赵蒙作为财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赵蒙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郭欣昊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郭欣昊作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财通证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欣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官网显示,财通证券前身为创立于1993年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2003年6月改制设立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营业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财通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9.55亿元,同比增加39.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1亿元,同比增加39.11%。
对于业绩增加,财通证券解释称,主要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营业收入增加。
二级市场方面,财通证券15日收涨0.85%报8.27元/股,总市值384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