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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就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否则的话是不允许离婚的。而实践中,可能有一些财产是在子女名下的,那么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分割呢?接下来,小编将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分割
按照《物权法》等法的规定,如果离婚时夫妻房屋中有他们子女的份额,那么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应该和子女一起协商房屋的具体处置办法。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没有经过子女同意,就对属于子女的部分作出处理,并且损害她的权益的话,那么协议就不能生效。子女现在完全可以主张属于她的那部分房产。
二、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收入归谁
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出租收益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而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被认为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出租后而取得的收益,这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上海高院认为如果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出租而取得的租金收益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进行经营后的收入,故原则上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只有产权人能够证明经营管理只由其负责,另一方没有参与,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收益应归产权人。其实,这条规定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扩充解释,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分为“个人经营管理”还是“共同经营管理”,而统一认为都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区分“个人经营管理”还是“共同经营管理”是出租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人界限。
从该规定的出发点来看,上海高院主要是从公平角度来考虑的。如果另一方对出租所得的收益没有贡献,则无权要求分割产权人基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得到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另一方能证明其对租金收益作出了贡献,则可要求对分割租金。
综上可知,如果财产在子女名下,并且也是属于子女的财产,那么此时父母离婚是不能分割该部分财产的。但如果属于父母的财产,不过登记在子女名下的,那么此时离婚就可以进行分割。关于“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分割”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朔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