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性保健包装罪是什么?

法律知识2024-04-27 17:23:15未知

生产假药性保健包装罪是什么?

一、生产假药性保健包装罪是什么?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生产假药性保健包装罪,是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依据我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以要求盈利为目的的,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这样的一种情况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明确的罪名要求,也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生产假药性保健包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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