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知识2024-04-27 17:23:00佚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立案标准: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等等

二、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生产销售的劣药没有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也没有延误病人救治的时间就不构成犯罪,但是会被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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