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层面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从基金层面获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可能发生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应税行为。
而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在基金层面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缴纳所得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公司型相同,不再赘述。契约型基金本身因不存在实体,基金层面不缴税。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层面
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分为个人与法人两种类型。基金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方面,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无增值税应税行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仅就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增值税。契约制私募基金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缴纳,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申报为原则,但具体征收比例、方法法律规定不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之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法人合伙人从基金分得的该等收入,显然不是因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因此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查阅深圳、北京、宁波等地区税务部门的网站发现,他们对此也持相同观点。
(三)基金管理人层面
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及合伙企业两类。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费、咨询费及超额投资收益等,所涉税负为增值税与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的税负问题,与上文分析相同,不再重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个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会对该收入的性质产生影响,若能体现投资收益的特征,则不缴纳增值税。
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不同层面有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基金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基金投资者则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则主要是管理费。投资是一种理财方式,投资者在对市场形势作出分析后会会选择投资对象。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故而在投资时也是需要缴纳税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