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从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信托行为分为主体和客体,信托行为的主体是指信托行为发生时涉及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信托行为的客体是指信托投资行为所涉及的信托财产。
从信托的本质出发,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信托行为,应具有两大特点:
1、信托行为是一种角色行为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关的被期待的一套行为模式,是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判定一种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角色行为,主要是根据行为本身是否出自或应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动范围均受《信托法》的严格规制,其行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托行为是一种抽象行为
行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效力范围。依此界定,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在信托行为成立生效后,其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后果是,产生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由此可知,信托行为具有抽象性。
信托一般是因为自己个人要将财产获得升职,交给受托人来进行管理财产,然后在一定期限之内,受托人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财产本身交由给受益人,而是受托人可以在其中获得一定的佣金或者是酬劳。双方之间对于信托一般都是签署信托合同来进行信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