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结论正确但所述理由及适用法律有误

法律问题2023-07-09 21:05:09佚名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结论正确但所述理由及适用法律有误

上诉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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