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受理条件
已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弃婴可办理申请落户。
三、收费标准
户口簿5元/本,户口迁移证2.5元/张,户口准迁证2.5元/张。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统一在全国取消和停止收取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包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费用)。
四、所需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事地点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