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供热时间:兰州新区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的,由新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缴费时间: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 10月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额热费的 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缴清。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供热经营企业按面积预交全额执费,待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由供热方原因造成未按期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经供用双方确认后,在供暖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面积热价按日核算热费并予以减收、退还或折抵下一采暖季热费。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热费。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