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
单建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形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5%,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以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6%的费率档缴费的,不建立个人帐户;按8%的费率档缴费的,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上年度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扣,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办理手续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省外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以本单位当年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并以本单位的缴费费率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正式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府原文件链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文件 - 株洲市政府门户网站 (zh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