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二)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三)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五)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计入: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元/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完成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变更为退休人员计入方式;
(三)以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方式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