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保医疗救助流程如下:
(一)参保资助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50%资助。
3、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4、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
(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类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6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8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8000元。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四)再救助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不设封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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