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区级(夫妻团聚类和投靠类以外的申请)、市级(夫妻团聚类和投靠类)
二、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定居申请表:样表查看
2、居民身份证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需提交单位意见:样表查看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银川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A1厅银川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电话:12367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