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除此以外,鲁人社办发 [2012] 83号规定: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举例说明:
某参保女职工,干部身份,1973年5月生人,1991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1月起任单位总经理(总经理一般被认定为管理岗位),2018年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至今。如果在50周岁的时候提出退休申请,其已经脱离管理岗位满5年,企业缴费也满了10年,她的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