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当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别墅除外);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需30%,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需50%)。
3.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5.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6.借款申请人和产权共有人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房屋产权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必须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只能由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作为产权人。只能由房屋产权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1.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异地缴存除外)。
12.借款人(含纳入贷款额度测算的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
13.贷款款项转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申请贷款时限为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