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申请家庭,应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的车辆除外)、船舶和40马力以上农机具;
(四)申请家庭只有一处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2倍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农村居民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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