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1-6级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