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补助时,须提供原户籍地或探亲地至厦门区间全程的、正规营运的交通票据原件,作为返厦的凭证。
1.应提供实名制火车票、机打汽车票、船票、机票。
2.全国大部分高铁、动车组实行刷电子客票检票乘车。对于无纸质车票凭身份证或电子客票乘坐火车的职工,需在车站窗口或自助取票机上打印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可于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任意车站售票窗口(含自动售取票机、代售点窗口)打印;超过30日的,可联系铁路12306客服中心办理。
3.乘坐飞机的,应同时提供登机牌和行程单(行程单可用正式发票替代)。
4.电子订(购)票单及其网络截图、手撕票、手写票不得作为申报凭证。
5.票据需经职工本人签名(票据正面用黑色水笔签字并署提交日期)、单位工会盖章。申请人所在单位是覆盖建会的,可用行政章代替;新就业形态群体可由会籍关系所在街道、社区或联合工会盖章。
6.纸质交通票据交所在单位工会/工会小组留存一年备查。新就业形态群体等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票据交会籍所在的街道、社区或联合工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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