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厦地点应为厦门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原居住地或国内探亲地。
1.原居住地,是指职工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
2.探亲地,是指探望对象(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的居住地,以探望对象身份证记载的非厦门住址为准。
3.职工本人或探望对象不在其原居住地居住的,以其《居住证》记载的住址为准;无法提供《居住证》的,须提供其实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房产证、租房合同记载的地址为准。
[例1]:
某公司职工小王,户籍地为江西南昌,其母张某与台湾籍继父李某结婚,现随李某居住于台湾省台北市,但尚未办理落户手续,小王将于春节期间赴台探亲,申报补助时,须在提交其本人资料的同时,提交李父的台湾户籍证明、李张夫妻的结婚证明、张王的母子关系证明,审核通过后,可按港澳台地区返厦的标准给予补助。
[例2]:
某公司职工老赵为浙江台州人,春节前往北京与打工的儿子小赵团聚,申报补助时,须提交其本人资料的同时,提供能证明两人父子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等)和其子小赵在北京居住的证明(小赵的居住证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可按北京返厦的标准申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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