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治疗”医保支付范围
“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项目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门诊就医期间,由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注意事项:
1.“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
2.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
3.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