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下半年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下半年江西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
9月16日9:00至9月22日17:30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注册报名,勾选“江西省教育厅”为认定机构、“本人所在任教高校”为确认点)。
二、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理论课程。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按照《关于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教资函〔2020〕3号)文件执行,其中非在编临床教学人员须在人社部门备案,具备卫生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在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等学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
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的申请人,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经任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组考核,教育教学能力合格。
2.申请人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参加教育部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3.申请人应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戏剧表演等学科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4.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体检标准及办法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执行。
5.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5.在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教育教学站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工作人员。
6.在中等专业学校承担大专班教学任务的工作人员。
7.其他不宜受理的情形。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承诺书》,严格遵守诚信承诺,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网上报名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照任教学校要求,在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报名信息以各高校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真实材料为准,经各高校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2.申请人在报名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照片,应是本人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申请人网上报名时,本人在《个人承诺书》“承诺人”栏扫码正楷字体签名后提交上传。申请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考核时间:9月23日至9月28日(具体时间由各校合理设置)。
各高校要结合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和学校实际,合理安排好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
(三)体检安排
体检时间:10月13日前。
各高校应组织本校申请人统一在一所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四)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申请人所在任教学校规定时间为准)。
2.现场确认应审核并收齐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详见通知文件。
(五)学校公示
各高校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对本校经现场确认拟通过人员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六)备案抽查和认定评审
材料报送时间:11月1日至11月2日。
报送地点: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教育厅窗口。省教育厅将于11月6日至11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审查。
抽查和审查结果将在“江西教育网”(jyt.jiangxi.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和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高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材料前,必须将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全者不予认定。
(三)各高校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联系,联系电话:0791-86756095、867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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