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科比酱酒”的白酒产品,其包装以篮球巨星科比·布莱恩特为主题,并采用了科比球衣号码等元素进行设计。5月13日,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公司已于5月9日更名为“贵州老科酒业有限公司”,其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也删除了含有科比概念的内容。
该公司推出的“科比酱酒”。
今年4月底,一个名为“贵州科比酒业”的账号,在社交平台中推出了一款名为“科比酱酒”的白酒产品。该产品包装以科比·布莱恩特为主题,瓶身融合了篮球及科比球衣号码等元素,并在账号简介和产品宣传语中,运用了“你见过洛杉矶凌晨4点的街景吗”“曼巴精神”等内容,引发关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永洋。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知识产权查询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曾申请5个科比相关的商标,包括“KEBI”“科比曼巴”,以及打篮球等图案。
4月28日,于永洋曾发布视频,自称是一位30多年球龄的老球迷,并且是一位资深的老“科密”。
5月13日,南都记者注意到,贵州科比酒业有限公司已于5月9日更名为贵州老科酒业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社交平台账号名称仍为“贵州科比酒业”,而其账号中关于科比概念的相关内容已经删除。
对此,有不少网友质疑这是一种“碰瓷”科比的行为。13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艺源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死者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等权利的主体。
但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谢艺源表示,如果贵州老科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已故名人科比其近亲属的同意,擅自使用科比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以及使用科比球衣号码等个人标志性信息进行产品宣传等,涉嫌侵犯死者姓名等人格利益,科比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彭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