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发布楼市新政:
购房即可入户、支持以旧换新
5月13日,佛山发布《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供地管理
土地供应实行市级统筹,及时发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坚持净地出让、好地出让、纯地出让。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合理确定单宗出让地块面积,优先安排优质地块供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商业配套,合理设置规划条件,保障纯住宅项目用地供应。
二、适度优化住宅用地配建要求
除法律法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要建设的绿地、道路、养老托育、幼儿园等配套公服设施外,新出让住宅用地可以不再设置其它配建要求。属地政府按照规划要求,优先做好待出让土地相对集中区域的学校、医院等配套公服设施的建设,大力增加优质义务教育和医疗资源。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多样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新出让的住宅用地,住宅套内阳台的“折半”计容面积上限由套内建筑面积的18%提高至20%;取消对单个阳台的进深和面积限制;取消凸(飘)窗窗台与地面高差小于0.45米需计容的要求。出具规划条件时,为后续的建筑方案编制预留一定的弹性。
四、实施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支付
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50%的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调整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
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违约金标准由每日万分之三调减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竣工违约责任核算时,以逾期竣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核算违约金。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含当日),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按本规则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可申请顺延开竣工时间。
六、扩大保函覆盖面
允许“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土地竞买保证金。允许企业出具自有资金购地承诺书替代购地资金审查报告。允许企业凭现金保函等额替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七、精准满足项目融资需求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融资安排与支持。支持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纳入“白名单”。新增融资已覆盖项目整体完工费用的“白名单”项目,可按节点申请释放等额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新增融资本金利息。地方国企以适当方式收购保交房风险项目并推进建设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并可纳入城中村改造置换房源、保障性住房房源。
八、合理优化企业税收缴纳机制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房地产投资情况,科学评估企业资金压力,对符合税款延期缴纳条件的,经批准可延长税款缴纳时限。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产用地,分别明确不同用途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企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提供依据。
九、鼓励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存量房产置换新房的活动。支持地方国企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对收购市场存量房产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加大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力度
调高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倍数,整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通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十一、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阶段性取消我市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具体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
十二、放宽购房入户政策
在我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十三、居住公寓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对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解释,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2024年5月13日
佛山:
就业满3年,租房也可入户
5月13日,佛山发布《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原文如下: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更好地促进全市人口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如下: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推进,扎实推进户籍政策落地;要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加强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方面服务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入户办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入户条件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不予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佛公通〔2023〕187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业务办理规范
一、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迁入工作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或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也可迁入亲友家庭户,或依次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三)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该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在该区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迁入居住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按条件一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入户地址房产证件(非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件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二手房及自建房必须提供房产证件)。属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二)按条件二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稳定就业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最近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明材料。迁入工作单位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产证件及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5.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6.入集体户的,由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办理。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入户同意书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由工作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8.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5.6选其一,7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按条件三申请入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及《遗失声明》)。
3. 在广东省粤居码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当前且最近半年的经常居住地持续在高明区(受理单位通过广东省粤居码系统核实即可)。
4.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申请人及配偶在高明区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办理。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6.材料说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承诺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来源 | 佛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