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商品住宅(含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含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四条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核发房票,房票需加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章。
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
区拆指办牵头征收项目出资单位、实施单位做好补偿资金筹集、拨付和房票审核、申领、发放等工作,区规资、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征税等工作。
第六条
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九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含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8%购房奖励。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十条
被征收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奖励资金;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也应当书面申请兑付。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启动兑付程序,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购房人后期如申请变更、解除购房网签协议的,应当先行退回已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