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马睿姗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获悉,为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进程,巩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果,山西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作用和建立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作用,逐步提高城镇老旧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着力补齐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短板,加快形成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稳定、有效、和谐的长效管理机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通知》明确,畅通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加大城镇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度,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款机制。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由各市住建(房管)部门协同街办(乡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摊原则,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向业主公示后即可使用。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城镇老旧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多渠道筹集物业服务资金。在筹集资金方面,按照“业主承担、收益补充、资源补偿”的原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督促引导业主遵从“谁享受谁付费”的市场规则,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可充分盘活小区公共资源,保障不影响业主合理需求和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利用公共区域、共有部位经营等方式产生收益,反哺物业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基础服务的同时,针对居民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开展差异化服务,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城镇老旧小区及邻近市政资源,统一委托物业企业管理服务,实现资源互补,保障城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实现物业服务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