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及放宽在职人才入户年龄限制等3项政策措施。其中提到,非莞户籍居民在东莞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东莞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上述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宽入户限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规模和结构,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工作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在居住证登记地址的属地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集体户入户。
三、实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入户后就业”政策
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非莞户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我市。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我市专门设立的人才公共户入户。
四、放宽在职人才入户年龄限制
进一步放宽人才入户年龄条件,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表彰类技能人才放宽至5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人才放宽至5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初级职称人才放宽至45周岁以下,高级工放宽至40周岁以下,中级工放宽至35周岁以下。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服务产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担当,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强化协同推进。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政策落地。公安部门负责入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简化入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延时服务、推动网上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入户,共享社会养老保险数据;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为入户办理做好数据支撑。
(三)保障服务供给。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在教育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强化监督管理。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实,终止其入户办理;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我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自发现弄虚作假办理入户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其本人及随迁人员申请入户。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意见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以往印发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