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件诉讼时效届满,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使涉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上述消息。
庭审现场。上海金融法院 供图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国内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诸多探索性尝试,如自主开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等,极大提高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审理效能,拟定《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代表人推选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后续诉讼可据此裁定适用。该案为推广代表人诉讼制度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对于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次全流程实践的重要环节,如何将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判决效力扩张真正落实落地,摆在了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诉调对接团队负责人周欣法官面前。
“普通代表人诉讼判决具有的效力扩张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简单地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效力扩张的性质以及范围,才能准确处理这类群体性纠纷”,周欣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准确适用相关规范,才能真正实现证券群体性纠纷机制中平衡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双重价值追求。”
为寻求群体性纠纷化解最优方式,周欣带领团队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实践概况进行了梳理,深入剖析实践中机制运行难点问题,为优化机制实践积累经验,并将该机制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以及非诉化解机制功效进行比对分析,以能动履职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案件,合议庭扩张普通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效力,直接裁定适用生效裁判,高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发布后,因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虚假陈述基准日及基准价、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问题的规范有所变化,故合议庭以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各方进行充分法庭辩论的程序利益,并依据新司法解释对实体问题重新认定作出判决;后期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亦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认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而发生中断,并据此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议庭还强化了“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与“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运用,为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诉讼服务,并以全在线工作模式,让投资者足不出户参与诉讼并获得赔偿,以现代科技与金融审判的深度融合实现诉讼服务的数字化赋能。为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合议庭多次与飞乐音响公司沟通,促成其服判息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避免程序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