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动车严重违法清单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2.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3.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4.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初次违法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的,处五百元罚款。
5.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6.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7.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8.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两干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驾驶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12.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五十元罚款。
13.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十元罚款。
14.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15.电动自行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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