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856号(社会管理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为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肺癌筛查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960元,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从现阶段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将癌症筛查纳入医保的条件还不成熟。
针对我国癌症患者高发的问题,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通过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支持农村高发地区和城市地区开展癌症筛查与早诊早治工作,肺癌是其中筛查癌种之一。每年为项目地区居民提供肺癌风险评估和低剂量螺旋CT筛查,切实提高了项目地区肺癌患者的早诊率和治疗率,有效降低了疾病负担,产生了较好的健康、经济和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指导地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完善肺癌筛查和肺癌患者的诊疗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