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
(图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监管账户方面,《办法》明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协议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办法》提出,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主管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
关于资金的使用方面,《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按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按以下执行:(一)6层以下住宅房屋2800元/平方米;(二)7至12层住宅房屋3400元/平方米;(三)13层以上住宅房屋4100元/平方米;(四)非住宅房屋4500元/平方米。实行全装修交付的,监管标准增加1000元/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3层(含13层)以上的建筑,增加以下两个节点: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四分之三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5%;建设进度达到单体楼内外墙抹灰完成(全混外墙或装配式外墙为内墙抹灰完成)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20%。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另外,《办法》明确,因特殊情况出现房屋延期交付风险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制订“一楼一策”工作方案,明确资金回补措施,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共管账户,应急使用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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