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清政征地告字〔2024〕4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819号)。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清江浦区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
清江浦区和平镇镇集体;大黄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三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电站村村集体、二组、三组、十六组、四组、五组、一组;古庄牛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七组、七组八组共有、三组、十二组、十六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和平村村集体、一组、二组、十组;后左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六组、七组、三组、十一组、四组、五组、一组;秦墩村村集体、八组、二组、九组、七组、三组、十二组、十三组、十五组、十一组、十组、四组、五组、一组;唐桥村十四组(西唐桥)、十五组(东唐桥);黄码镇镇集体;甘露村村集体、陈胜组、从庄组、甘南组、甘露村后许组、黄庄组、蒋塘组、连庄组、陆桥组、马场组、前许组、沙庄组、盐堆组、盐跳组、姚庄组。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照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照79.5万元/公顷执行。
2.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按照2.35万元/人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
(三)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关注我们关注淮安发展,给个关注哟~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