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9日电 据江苏证监局网站8日消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建工)、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建工产业)同日被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网站截图
江苏证监局指出,经查,江苏建工、南京建工产业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后,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江苏建工、南京建工产业公司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且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建工、南京建工产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均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