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平远县大柘镇墩背村塘唇、楼下、红一、红二、街上经济合作社、大柘镇杞园村凌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柘镇墩背村、杞园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平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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