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是否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记者获悉,本办法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售、出租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两大类,分别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经适房”;另一类为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即“货补房”。
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要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是否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具体来看,政府可优先回购经适房。购买经适房满5年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可在补交土地价款后,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产权人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
这类经适房政府可按原价回购
根据办法,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由于赠予、继承、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住房,导致无法办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5年、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并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可以上市交易。
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经购买经适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5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土地性质由划拨变为出让。产权人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前未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需重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办法还规定,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个人购买经适房,存在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2次告知后3个月内拒不改正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