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及人才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也可以报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但须在选房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动办理好退出保障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放弃本次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资格。
(二)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从提出申请之日起到增购完全产权或依合同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之日止,均不得购买他处住房(含拟安置的征收安置房)。
(三)不动产包括申购家庭或个人名下备案或登记的住宅、公寓(住宅),以及农村自建房、承租的公房等房屋。
(四)产权型住房保障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供应的)、中低价商品房、保障性限价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申购人在未成年时,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上述保障方式的,视作在我市未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五)申购家庭或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六)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个人及家庭信息,并提供相应材料。若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解除等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关流程依据合同执行。
(七)本次试点供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工作将同步发布政策问答(详见附件),问答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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