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5日电 东方日升15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3年9月28日,东方日升披露《关于公司仲裁裁决的公告》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近日作出《裁决书》,公司需向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ÇÕES S.A.支付7167.52万美元,预计由此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3.86亿元。东方日升于2021年7月收到仲裁通知,直至《裁决书》收到后才首次对外披露仲裁事项,相关风险揭示不足。
宁波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日升表示,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日升主要从事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光伏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成立于2002年,2010年9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经营业绩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东方日升实现营业收入280.17亿元,同比增长33.2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9亿元,同比增长71.18%。
二级市场方面,东方日升15日收涨1.87%报19.08元/股,总市值218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