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 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3〕392号文依法批准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项目名称
被征收土地镇村组
征收土地位置
总面积
包含地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连云港市2023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新疃一组
道浦路东、许安路南
0
0
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新疃二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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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第一村民小组
道浦路西、许安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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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第二村民小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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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浦旺二小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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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新疃一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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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位于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新疃一组、新疃二组、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浦旺二组。征收海州区浦南镇许安村集体土地19.4530公顷,其中农用地19.4530公顷。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3〕10号)等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八自然资源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岩; 联系电话:80622688。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