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第二年起,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1月至12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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