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更新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1.被更新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表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房审批手续或经有权部门确认的用途为准。
2.被更新房屋补偿适用和参照依据
根据《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助标准规定》及其他国家、省、市、区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3.对被更新房屋的安置
更新房屋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的方式安置,其方式由产权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任选其一、不得兼选 )。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产权人,必须有自购商品房或已有其他住所。无需购买安置房,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其它住房的证明,经审批后,可进行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①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②安置房的价格分基价、成本价、市场价
小高层及高层层次差:10+1安置房,一层层次差为0,二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安置面积内加30元/㎡,安置面积外,加50元/㎡;10层以上高层安置房,10层以下(合10层)按10+1安置房层次差执行,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安置面积内加15元/㎡,安置面积之外加20元/㎡。
③可购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合法面积的20%。购买限价安置房面积与合法面积相同,享受基价:超出合法面积在20%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因套型原因需超出上述购房上限的,只能靠最近套型选房,超出部分一律按市场价结算。
④被搬迁人实际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且被搬迁人不再购买刺余部分的,可对剩余部分安置面积进行补贴。
总补贴额=(安置面积-已购房建筑面积)×(样本房价格的85%-1310元)
(3)房票安置
产权人有意向也可以选择申请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具休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