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作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近些年在他们身上发生的各式各样的案例都值得我们回味和深思。下面由小编带您阅读一则案例,了解工作服也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案例
赵鸿飞是来自灵寿县的农民工,2003年5月17日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从事电焊、管道安装等各项工作。2006年3月31日,赵鸿飞在一个工地干活时,从3米高台摔下来,被确诊为大腿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赵鸿飞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准备作工伤认定时卡了壳。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没有赵鸿飞的相关资料,赵鸿飞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赵鸿飞来到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请求援助。在中心律师的提醒下,赵鸿飞拿出了公司发放的工作服、水杯和台历,又找到这几年和赵鸿飞一起工作的几个人,他们都证明这几年赵鸿飞和自己一起为公司干活。拿到这些证据后,赵鸿飞将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桥东仲裁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确认赵鸿飞系公司员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延伸评析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农民工作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近些年在他们身上发生的各式各样的案例都值得我们回味和深思。下面由小编带您阅读一则案例,了解工作服也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案例
赵鸿飞是来自灵寿县的农民工,2003年5月17日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从事电焊、管道安装等各项工作。2006年3月31日,赵鸿飞在一个工地干活时,从3米高台摔下来,被确诊为大腿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赵鸿飞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准备作工伤认定时卡了壳。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查阅了公司人事登记和出勤记录,没有赵鸿飞的相关资料,赵鸿飞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这个案子说明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您的个人权益遭受损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解决切身难题。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