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服裁定的法律规定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台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择一行使。
二、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又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配套解释。根据法律授权,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其享有申请复议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不服裁定时的相关救济,我国对财产保全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都会要求财产保全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不是说谁都可以随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法律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是站在公平的角度上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