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的联系在于,两者都是一种融资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担保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用股票作质押,同时,两者对证券市场资金流会产生显著影响。在以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时候,有的人甚至对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与股票质押融资不加区分,互相代用。随着国家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制度的规范,市场才逐步对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分辨。
二、股权质押融资新规有哪些?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融资新规有哪些这个问题,《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温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