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存在。那么该如何理解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呢?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又分为哪些不同情况该如何解决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探讨。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
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对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及其他情况冲突,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情况
质权和抵押权同一天设定,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且质权、抵押权都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同时生效的质权和抵押权无强弱之分,同时设定,效力相同,其权利受偿,按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没有登记
质权人明知动产已设定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而与出质人在同一动产上继续设定质押关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不能以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请求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相反,抵押的动产只能由抵押权人受偿, 因为在质权人明知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而继续在同一动产上与出质人设定质押关系,系出质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设立的质押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抵押权人对抵押的动产全部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上述文中提到的四种情况之下。根据对这四种情形的理解和分析,分别有不同的办法,以判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时的优先问题,进而达到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冲突的目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宁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