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连犯,状态犯的概念特征有什么?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继续。状态犯的典型特征是:属于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先行结束、不法状态单独继续着。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财物窃回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盗窃行为所造成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不法状态在该财物返回受害人前,始终处于继续状态中。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了数罪并罚,但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二、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理由是什么?
1、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
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
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
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自其产生至现在面临的种种困境表明,牵连犯的研究已走进了死胡同,而对其实行并罚,把它视同并罚数罪,则牵连犯的存废、牵连关系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便迎刃而解。由于牵连犯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犯罪事实,主张其为牵连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单纯一罪者均有之,对牵连犯进行并罚,也会克服这些问题。
牵连犯要实行数罪并罚。在客观方面,牵连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在主观方面,牵连犯的犯罪意图,在主观支配下具备数个犯罪故意,侵犯了多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