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犯特别规定有什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
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犯怎么处罚的?
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
(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一般的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用特殊法。
因为,正是由于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一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只有实行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立法的意图。
(二)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实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用一般法。
法条竞合犯中,犯罪嫌疑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法条,按照其中的一个罪名进行处罚。应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即对于犯罪嫌疑人,优先适用于特殊法和重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