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时候考虑的情形是什么?
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应当考虑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具体的情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除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这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有具体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到:”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综上所述,根据地方的特色和现实,实际需要可以由地方的政府来做出部分的调整以适应现实,但是行政法规中对公民做出的不利的处罚规定除了涉及到人身以外的事项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